山西九部门: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2022-02-28 10:12:08 山西晚报

《山西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日前印发,决定对公办学校(含其附属学校、校办企业、学校基金会、学校工会等附属机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统称“公参民”学校)进行专项清理规范。2月25日,省教育厅对上述《通知》进行了解读。

《通知》明确,“公参民”学校清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二是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三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师资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我省要求,各地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或者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参与举办或变相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现有“公参民”学校视情况转办为公办学校、继续举办为民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通知》提出了七种清理规范类型:

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

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由地方政府引进区域外公办学校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完善管理模式。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的,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应在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并对民办学校及相关单位、企业等冠用公办学校校名或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公办学校逐步退出;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为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

既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我省要求,要坚持属地原则、以县为主,全面摸底排查、理顺体制机制,确保“公参民”学校全部纳入清理规范范围,确保2022年年底前全部清理规范到位。对执行不力、顶风违规变相审批的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标签: 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 义务教育 校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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